- 发布人:admin6
- 时间:20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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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学生处
(2015年3月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的精神,根据贵州省教育厅、中共贵州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辅导员、班主任队伍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有力保障。坚持“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的原则,把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列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三条 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辅导员、班主任队伍。构建有利于辅导员、班主任干事业、求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和管理机制。营造关心和重视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出贡献。 第二章 辅导员、班主任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五条 热爱教育事业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六条 具备一定的学生工作的业务素质,勤奋好学,熟悉和掌握教育规律,具有一定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 第七条 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及身体素质。 第八条 具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善于与学生、家长、任课教师等沟通,具备一定的组织、教育、管理、协调能力。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必须为中共党员,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的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第三章 辅导员、班主任配备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按在校学生总数1∶200的比例配备,兼职辅导员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班主任按一班一名配备。 第四章 辅导员、班主任选聘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由学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在学院内教师中培养,根据任职条件,经考核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予以录用。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一般由本院在职教师担任,采用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经所在系同意,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任期一般为3年,根据考评情况可续聘或提前解聘。 第五章 辅导员、班主任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由学院选聘后分配到各系。 第十五条 学生处组织对辅导员、班主任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生处为学院管理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职能部门,各系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辅导员的考核由人事处、学生处和各系共同负责,班主任考核由各系负责。 第六章 辅导员主要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 第十九条 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第二十条 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调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关注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帮助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调系党政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班主任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和班委会建设,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团总支书记等职务,做好或协助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学生党支部建设和学生骨干的培养选拔工作,发挥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学生方面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第二十六条 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班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负责做好所带班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十八条 经常深入班级、寝室,了解学生情况(每周至少3次),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九条 抓好班级学生的纪律、安全、卫生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班级学风、班风建设,组织开展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创建活动。 第三十条 做好班、团干部的选拨、培养和任用工作,指导班干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及时处理或报告突发事件,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后进学生的教育、转化和提高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与任课教师、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学生家长的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主持制定班级工作计划和班规室约,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每周召开一次班级例会,每月组织一次主题班会,每学期进行班级工作总结。 第三十五条 协助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八章 辅导员、班主任的培养、使用和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安排对新任辅导员、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在职进修和脱产学习,以在职进修为主。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拔推荐部分骨干优秀辅导员、班主任攻读相关专业的硕士或博士学位,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不定期地安排辅导员、班主任开展社会调查、学习考察活动。鼓励辅导员结合学生工作积极进行理论学习与科研。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考核情况,对长期从事学生工作、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效果好的专职辅导员,学院在绩效奖励上给予一定倾斜,满足党政干部任用条件的可提拔到领导岗位工作。 第四十条 对达到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一条 教师在晋升行政职务或副高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时,每个等级晋升前必须有其担任班主任并考核合格的经历,在同等条件下的评聘优先考虑“优秀班主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班主任的评优、奖励和外出考察学习。 第九章 辅导员、班主任奖惩办法 第四十三条 每学年学院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年终绩效、评优推优等挂钩,学院每学年对考评为优秀的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表彰。 第四十四条 考评不合格者,临时聘用的解除聘用合同;在编的除解聘外,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晋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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