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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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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学生处
(2015年1月1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推动学生军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军训是指学生的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教学以及学校组织的与学生军训有关的其它活动。 第三条 学院学生必须接受统一的军事训练,完成军事理论学习和军事技能训练,有严重生理、心理缺陷和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出具证明,由学院武装部批准,可减免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四条 学院的学生军训工作由武装部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分别由学院的军事理论教研室和军事技能教研室承担。 第五条 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是在校学生的必修课。军事理论学习不少于36个学时,学生军事训练不得少于2周。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军事训练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学生军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二)制定学院学生军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学院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的课程建设和教材规划。 (四)制定学院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的师资队伍建设的培训与实施计划。 (五)每年召开2次以上军训工作专题会。 (六)对学生军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学院军训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组织学生军训工作的交流、调研及对军训工作先进集体、个人进行表彰。 第七条 武装部、军事理论及技能训练教研室职责: (一)制定军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军训大纲对学生进行军事理论及军事技能考核。 (三)对军训工作进行调研,提出军训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班主任职责 新生军训期间,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动员,协助教官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军训教官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生军训的各项纪律和学生军训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按照军训《大纲》规定和计划组织实施。 (三)团结友爱,尊重班主任,关爱学生,文明礼貌。 (四)严禁打骂体罚学生。 (五)加强对军事理论、技能训练方法的研讨、交流,不断提高学生军训的质量。 (六)新生军训期间,负责学生早、晚点名并作好学生考勤记录。 第十条 学生在军训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从指挥、服从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努力学习,刻苦训练,掌握教学要求的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培养坚强的意志、优良的作风,锻炼强健的体魄。 (三)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教官,团结同学,文明礼貌,爱护集体荣誉。 (四)遵守安全规定。 第三章 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通过考核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一)学生军事训练的考核内容包括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 (二)学生军事训练的成绩构成为,军事理论课占40%,新生军事技能占60%,两项相加平均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进行补考。 (三)军事理论、军事技能成绩由军事理论、军事技能教研室负责考核评定,并将成绩报院武装部。 (四)军事理论考核以书面形式进行,以卷面得分为准;军事技能考核以考勤和具体技能考核综合评定,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无故旷训三次以上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军训成绩为不合格。 (五)有严重生理、心理缺陷和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出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免军事技能训练、考核,但必须参加军事理论学习和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军训学分。 (六)退伍军人按相关文件规定,免除军事技能训练,直接给予军事技能学分,成绩为合格。但必须参加军事理论学习,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军事理论学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对学生军训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在军训结束时以系为单位进行汇操评比,对获前三名的系和被评为优秀教官和优秀学员的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军事理论、技能教研室未按规定完成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科目的。 (二)发生人身伤害和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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